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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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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1号《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已经202x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x年5月21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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