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合理运用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政简易从,不仅能有效降低政策执行成本,而且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高效办成一件事”与行政程序的优化、简化息息相关。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的总体要求,也蕴含着通过优化行政程序提升行政效能的内在逻辑。
行政程序是指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等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体现在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之中。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公务员法第14条要求,公务员应履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义务。
行政许可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程序的简化有助于行政机关及时高效地完成行政任务、回应公众需求,降低公众参与的成本与门槛,保障人民群众“及时办结”的合法权益。
以效能为导向优化行政程序,理应以尽可能简化、迅捷的程序来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
程序是十分必要的,但不能唯程序。
程序的设置是为了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正当的行政程序可以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人民参与决策的机会、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但过于繁冗、拖沓的程序却可能会妨碍行政效率的提高,使行政相对人“望程序而生畏”,甚至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菲的时间成本与昂贵的隐性成本。
在实践中,少数地方、少数部门存在“过度讲程序”的倾向,个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行政程序作为自己推卸责任、不愿担当作为的借口,甚至出现“仅对行政程序负责”,而不对行政实体规贝则负责的不良现象。
例如,有时本应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行政核查材料即可实现的程序,却被异化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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