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履职考核制度1.制度目的。
本制度是为了促进宗教团体领导履职尽责,确保团体的健康发展,落实政策法规,提高团体的社会影响力。
2.制度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宗教团体的领导班子,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长等。
3.考核内容。
(1)团体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2)资源配置、财务管理的规范程度。
(3)社会服务的开展情况。
(4)宗教传承和福利救助的开展情况。
(5)内部治理和团队建设的落实情况。
(6)领导班子的工作责任心、行动力、决策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4.考核方法。
(1)定期组织考核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分析评估等方式进行考核。
(2)成立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评价委员会,由多方代表组成,为领导班子履职考核提供评价参考。
5.考核结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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