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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20xx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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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前言本章是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内容的规定,包括从轻、减轻、免除处分或从重、加重处分,同时违背多项纪律,共同违纪、集体违纪等情况共十一条。

  所谓“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是指在党组织或党员行为满足条例分则条款,业已构成违纪的前提下,继续判断相关主体的行为中是否存在某些特殊的、会对最终承担的党纪处分产生影响的情形,进而对这些情形进行处理的条款。

  一方面,作为“总则”的第三章,本章所规定的内容是普遍适用于分则每一条款的“共同条款”,是对所有纪律处分规则“提取公因式”的结果。

  另一方面,本章虽名为“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但纪律处分真正的“基础运用规则”仍是传统的三段论逻辑。

  本章实际上是根据具体分则条款,运用三段论逻辑对主体行为进行了初步定性之后才会运用的规则。

  从这个角度来说,条例的整个“分则”部分其实都是“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一个明显的对比是,我国《刑法》第四章为“刑罚的具体运用”,内容同样是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以及累犯、自首、立功条款等。

  但该章首条即《刑法》第六十一条为“量刑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可见,在《纪律处分条例》中,本章的规则具有普适性,但分则的具体条款才具有基础性。

  从逻辑严密、表述严谨的角度讲,在后续对《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修订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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