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本》的通知发〔202x)XX号各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部对《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本》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据本示本修改章程,强化章程意识,严格按章程完善内部治理、规范外部行为,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本)的通知》(民办发〔202x)11号)要求,《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本〉的通知》(民办发〔202x)22号)同时废止。
202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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