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收受烟酒问题如何定性处理实践中,公职人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烟酒问题较为常见。
当前,对收受烟酒的价值和性质如何认定,相关款物如何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根据收受烟酒的不同情形,结合纪法规定,进一步厘清收受烟酒等物品的价值认定和定性处理等问题。
一、从纪法角度认识收受的烟酒性质。
在纪法层面,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烟酒属于纪法规定财物中的礼品范畴,而相关烟酒提货券、烟票则属于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范畴,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烟酒等礼品、卡券属于廉洁纪律、廉洁要求的规制范畴。
在职务犯罪层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烟酒属贿赂犯罪中的财物,而相关烟酒提货券、烟票则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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