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前言(20xx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xx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x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x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一、《条例》详细解读作为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行政法规,《条例》为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具体的法律措施,将有力推动粮食流通领域依法行政并提升粮食治理水平,确保粮食流通安全高效运行。
(一)粮食收购活动“五个明确”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是粮食流通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也是《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
取消收购资格许可,不是简单地“一放了之”,而是运用法治的方法,更好地提升监管效率,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所以,这次《条例》修订在取消收购资格许可的同时,对粮食收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作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归纳起来,有五个方面的明确。
一是明确了收购企业的备案要求。
第九条规定:企业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基本信息。
二是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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