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x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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