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长制考核办法(修订)202x年4月18日为进一步完善林长制工作,切实落实各级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根据国家林草局《林长制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试行)》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江西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全省林长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原则(一)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林长制考核与年度林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注重工作考核与目标体系考核内容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
(二)统筹兼顾、注重实绩。
充分发挥考核在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推进林长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林长制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反映各地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实际成效,营造争先创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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