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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202x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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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202x年5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示范创建过程中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过程管理等,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示范创建工作按照广泛动员、自愿申报、科学评估、动态管理、严控质量的原则,遴选出在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方面具有创新引领、协同高效、绿色低碳、弹性韧性优势的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

  第三条示范创建工作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7部门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每年认定一批城市和企业,分别授予“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称号。

  第二章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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