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专门法院设置的着力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规范专门法院设置”,这是我国目前在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方面面临的新的重大任务。
贯彻落实好这项改革要求和任务,对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专门法院制度行稳致远具有重大意义。
在我国,专门法院是指由国家设立的,对特定案件进行专门管辖审理,不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法院。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专门的人民法院之设立与组织另定之”。
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是由国家设立的三大主要法院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根据行政区划依法设在地方的人民法院,专门法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
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同,专门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也不受理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设置了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林区法院、矿区法院、油田法院、农垦法院等十余种专门法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还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
长期以来,专门法院在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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