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效率,保障决策质量,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决策原则一一依法依规,服务大局。
省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符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标准,符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要求。
一一集约节约,规模适度。
省级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投资规模,科学预计服务范围、服务规模和增长潜力,力戒贪大求洋。
积极推动各类相关设施衔接配套,既要避免重复建设或功能重叠,又要防止相关设施因无法配套而限制功能发挥。
一一严格程序,有效监管。
相关部门应强化协同配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等履行职责,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对上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二、决策范围下列项目立项前或事项批复前应由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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