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需要知识产权作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需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
历史经验表明,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每一次科学技术革命都会深刻地影响和改变那个时代的生产力结构,进而对与之相应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产生深刻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科技创新是对传统劳动生产工具的改良,这种改良往往是通过智力劳动和思想实验完成的。
当一项科技创新成果被转化为商业利用时,则意味着它的价值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因此,科技创新成果的特点表现得非常明显,即创造过程本身的投入巨大、耗费很高,但其成果的归属性却非常弱,且复制成本低。
倘若不能为科技创新及其成果提供一套产权制度保障的话,则有失公正,不仅会严重挫伤研发人员的创造积极性,而且会严重影响到社会对科技创新的热情和投入。
运用法律手段为科技创新及其成果提供制度保障,保证科技创新及其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用,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最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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