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近年来,在各地纪检监察机构查处通报的违纪违法问题中,有多起涉及“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202x年5月,广东省纪委监委对广东省梅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温向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所指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政绩观扭曲,擅权专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2x年8月,山西省纪委监委在通报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郭金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中,也包括“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违规收购股权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02x年9月,青海省纪委监委提级审查调查了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喇积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所指出的问题同样包括“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
从上述通报中可以看出,温向芳、郭金刚、喇积元等人“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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