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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协商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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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协商的制度优势《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健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平台,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

  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个有机整体,要注重发挥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人民团体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团体在党的领导下组织或参与的协商活动,在实践中表现为人民团体组织引导群众开展协商或者参与各渠道协商。

  我国的人民团体作为特定社会群体、群众的组织载体,是利益表达、利益维护、利益协调的一个重要组织形态,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而是独特的政治社会团体,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人民团体特有的性质与职责使之成为人民群众参与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与其他协商渠道相比,人民团体协商主要具备三个方面的优势。

  一是协商主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人民团体的组织网络体系囊括从中央到村居的各个层面,代表着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科学家、商人等各行各业各界群众的利益。

  二是协商内容具有丰富性。

  人民团体协商的议题范围广泛,涵盖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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