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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法则效力的三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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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法则效力的三个维度对伦理法则的效力进行考究,不仅是为了满足伦理法则在学理上的完备性,更是出于对伦理学社会功用的思虑。

  就规范性学科的一般性而言,伦理法则与法律规范有诸多相似之处,或者说伦理学与法理学在规范性问题上具有近似性,只不过前者于自觉与自为之间,后者于弱制与强制之间,但无论怎样,伦理上的自为也无法达到强制的程度。

  尽管如此,也不妨碍我们对伦理法则效力的关注,因为伦理学是基于实践理性的行动哲学,而其效力是衡量行动规则合理性的重要参照之一。

  效力是指某种力量或能力产生的实际作用或效果。

  从伦理法则的规范性而言,效力问题是探求伦理法则作用的根源性问题。

  换言之,如果一个有效的伦理法则明确要求人们尽某种义务或禁止某种行为,那也就意味着这个法则具备了要人们自觉遵守与服从的依据,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并达到了相应效果。

  伦理法则的效力不是纯粹形式的有效,而是基于一定社会秩序的定位,对人们的社会行为产生的影响力,具有规范力、指向力和持久力三个基本维度。

  伦理法则的规范力规范力是伦理法则的权威性效力。

  伦理法则是否对社会治理有效,首先应看它是否对人的行为有规范(约束)力。

  规范力是伦理法则效力的生命,它展示了伦理规约的客观必然性。

  伦理法则的内容是客观的,不仅是能动地再现了社会发展的伦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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