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本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打造节约型、廉洁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赣榆区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外聘教授讲课、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扎口管理、依规接待、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本校公务接待,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四条公务接待前,校委办须填写接待审批单,经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接待。
第五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
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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