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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立法领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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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部分中明确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任务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一、改革和法治需要双轮驱动、协调推进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

  直观来看,改革意味着“破”和“变”,而法治意味着“立”和“定”,二者表面上似乎不一致甚至相矛盾,但本质上,改革和法治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二者是分不开的。

  古今中外的各种变法、新政,都是同立法、立制联系在一起的,是密不可分的。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蓬勃发展新阶段。

  立法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的推动、事业的发展,改革的深化、事业的发展也必然要求法治的保障。

  4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法治建设总体上是与改革开放事业同时起步、协调推进的。

  当发展遇到阻力、障碍,人们就呼唤改革开放,新事物新气象不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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