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如何开展巡视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巡视在整肃吏治、加强权力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古代的监察权源于封建王朝的皇帝和皇权,很容易自我膨胀从而危害正常的行政体制和社会秩序。
如何有效地监管和制约巡视机构、防止其滥用职权,也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解决权力监督问题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它们解决此课题的首要途径和办法就是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巡视机构和巡视官员“依规依法巡视”。
在监察制度初具规模的秦汉时期,就有了对监察权比较详细的法律规定。
汉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汉朝中央政府制定了一部性质明确、内容简洁的监察法规一一《监御史九条》,又称《御史九法》,规定了明确的监察内容。
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汉武帝分全国为十三部(州),每部(州)派刺史一人,于每年秋天巡行郡国,按“六条问事”,监督郡国。
“六条”对刺史监察的范围和权限进行了较为详明的规定,为后世王朝约束监察权树立了典范。
隋朝亦制定“六察”条文,规定了御史巡视地方的具体内容。
唐朝在此基础上加以细化,推出了《巡察六条》。
元朝颁布《提刑按察司条画》《设立宪台格例》等条文,规定提刑按察司的职责多达三十余项,对巡视机构的权限、巡视纪律等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明清时期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善发展到法典化的程度,如洪武年间颁布《宪纲》,到英宗时期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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