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和增强社区工作者职业认同感、岗位吸引力和专业化水平,调动和激发社区专职工作者干事创业积极性,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全体社区工作者。
第三条考核应遵循注重实际、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充分体现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各社区具体实施,并鼓励社区党员、居民广泛参与。
第二章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核每季度开展1次,重点考察社区工作者的思想品质、工作态度、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服务群众及考勤等情况,满分100分。
原则上参与打分人数不得少于相应打分主体总人数的80%。
1.社区书记考核街道负责考核,考核总分值100分。
由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四办三中心负责人、社区工作人员和党员群众从政治思想、制度遵守、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及廉政意识方面进行综合测评赋分。
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四办三中心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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