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为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制定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第一章组织机制第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产生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
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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