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制度为全面加强和改进行风建设,扎实推进“清廉医院”建设,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规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严明行业纪律,增加工作透明度,构建“亲清廉洁规范的医商关系,根据《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x-202x年)》《药品管理法》《医师法》《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x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重庆市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医院进行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医疗设备和医疗器械等学术推广、交流沟通的统一管理。
其他物资、信息系统、基建工程采购、行政管理合作交往等利益相关的企业代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疗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技术人员、票据处理人员、送货人员除外)。
第三条由行风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医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的管理工作(制定接待方案、会议室准备、现场签到等),建立接待台账。
医学装备科、药剂科等业务归口管理科室负责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业务的预约登记,未经预约登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一律不予以接待,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活动。
预约成功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填写《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记备案表》(见附件2),发送至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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