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赋能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
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
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
改革作为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的重要调节方式,在新质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变革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立良法,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供给优质的制度设计。
法治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保障。
要强化科技创新、数据要素、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立法。
在立法过程中,按照“良法”的目标来定位,尤其需要突出规则设计的平衡性、改革味和冗余度。
立法要在发展新质生产力面临的矛盾焦点上“划杠杠”,新兴领域的立法,在对准焦点的同时,也要留白,提供发展空间。
以数字领域的立法为例,从国际上看,当前已有很多数字立法案例,如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数据法案等,其中有不少可借鉴的制度设计,但对于部分立法,在理论和实践中也提出了是否会减少创新甚至抑制创新的疑问,需要妥善权衡,这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一面“镜子”。
新兴领域的立法,很多事项和规则设计是决断于未知之中,尤其考验立法者智慧和立法科学,需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为优良的制度设计适配科学的立法程序,集思广益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善治理,为新质生产力发展配置规范的监管政策。
新质生产力所涉及的领域和产业,许多是想象不到、规划不出来的,尤其需要体现执法监管中力度和温度的平衡。
同时,要以预防型法治的理念处理好“合规引"和“违法惩”之间的关系,把更多的执法监管力量用在前端合规指引,促进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面对新质生产力,传统的适用于引旧的生产力质态的执法监管政策工具箱往往不敷使用,需要积极创新,引入更多新的政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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