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x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x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系统性规范的空白。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52条。
01总则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
《条例》第1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
《条例》第2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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