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了繁荣发展文化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x)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x)3号)精神,按照“承上启下、权责匹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不断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使财政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一)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1、纳入国家免费开放范围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由中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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