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应注重三个方面审计移送发现问题线索是指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对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限范围,需要以审计移送处理书形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涉嫌违纪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
移送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应在突出重大决策部署、重点领域、重点事项、重点人员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三方面内容,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质效。
一是关注审计证据是否适当。
主要表现形式为:首先,审计取得的证据资料不充分、不适当,部分审计证据与审计文书表述事实有存在分歧的内容,使得审计证据使用者无法通过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完整知晓审计移送问题线索事项的本来面目和真实情况:其次,审计取证过程不严谨,即取得的审计证据材料缺少分析复核、验算等计算依据、过程记录和必要的情况说明;最后,未仔细对外部调查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加以梳理归纳,导致审计证据以点带面或者审计抽样不足。
二是关注定性结论是否精准。
主要表现形式为:首先,选用审计方法是否全面,例如,在审计银行未达账项、应收账款等内容时,是否进行函证、实地查验、调查询问等必要程序;其次,问题的定性结论是否经过分级质量控制,是否未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进一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是否违规对所涉单位、人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最后,反映问题是否片面,是否存在主观臆断,仅揭示问题表象,例如:在对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基础上,直接用“涉嫌利益输送”等不确定概念做出审计定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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